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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佐展览服务出具虚假检测结论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被吊销资质证书公司资质

发布时间:2024-08-21 04:11浏览次数:

  捷佐展览服务捷佐展览服务捷佐展览服务8月20日,本报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由于出具虚假检测结论,日前,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被吊销检测资质证书。

  本报梳理发现,经查明,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询问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报注意到,2024年05月10日,福建省住建厅依法向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闽建罚罚告〔2024〕00002号),告知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17日向福建省住建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辩称: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厦门市建设局对案件事实未予查明。2、厦门市建设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建罚决〔2023〕19号)一案中程序违法,所形成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作出的依据。3、本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捷佐展览服务,而不应适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拟处予“吊销检测资质”的行政处罚明显过当,原正检测公司相关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予以处罚,恳请贯彻“包容审慎”原则及“过罚相当”原则,避免以罚代管。

  1、关于原正检测公司所称原厦门市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问题,因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未予认可,原正检测公司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有效。

  2、关于原正检测公司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因《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捷佐展览服务,依法可以适用。

  3、关于原正检测公司提出过罚过当的问题,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只要存在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行为,就应当吊销资质证书,是否存在危害后果,以及公司股权、管理问题,都不影响本案行政处罚。故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福建省住建厅不予采信。

  本报注意到,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住建厅对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本报还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闽建罚决〔2024〕00002-1号,决定书下发日期为2024年6月5日。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6-30,法定代表人为毕军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76,企业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215号综合楼第一层,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文中国基建报 周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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