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明确知晓投资者提供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服务;二是在我局责令你公司暂停新增客户期间新增客户;三是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四是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五是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与客户招揽时的介绍不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客户营销及服务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六条捷佐展览服务、第三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部分问题近年来反复发生,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规问题,在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捷佐展览服务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捷佐展览服务,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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